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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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人权日,秘书长潘基文在曼谷发起了联合国大家庭所有成员都参与的一整年的宣传活动

  《世界人权宣言》汉语拼音:Shijie Renquan Xuanyan;英语: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它明确提出了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宣言》在序言中称: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及“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因此制定这一宣言。序言中还说,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期望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努力促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尊重。

  《宣言》共30条。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奋斗目标。《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宣言》同时规定,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宣言》是当时国际上各种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核心思想仍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尚处在殖民主义统治之下,因而《宣言》没有反映出他们的思想观点和要求,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宣言》的制定,这使得它包含了一些新的进步的内容,如第二条非歧视条款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等,都超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范畴,这对世界各国人民进行反帝、反殖、反霸的斗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宣言》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胜利的成果,表达了世界人民希望不再有践踏人类生命和尊严之事发生的心愿。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使人权原则具体化,对世界人权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般认为,《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因而它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广泛引用。正如我国政府指出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1968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20周年,这一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简介

罗斯福夫人手持人权宣言海报(1949年),安娜·埃莉诺·罗斯福(第32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妻子),二战后她出任美国首任驻联合国大使,并主导起草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惨不堪言的战祸,国际社会要求将保峰人权与保障和平联系起来,从1945年开始,各个国家的代表就着手草拟这个文件。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共30条,它提出了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它的基本思想是各国人民不分男女都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参加选举、工作、受教育的权利,人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应该说这些有关人应该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合乎人类发展的要求,因此人权宣言被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普遍接受。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2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2个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参与者包括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张彭春、夏尔·马利克、勒内·卡森和吴德耀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人 左起第一行:Dr. Charles Malik (黎巴嫩)、Alexandre Bogomolov (前苏联)、Dr. Peng-chun Chang (中国);左起第二行:René Cassin (法国)、Eleanor Roosevelt (美国)、Charles Dukes (联合王国);左起第三行:William Hodgson (澳大利亚)、Hernan Santa Cruz (智利)、John P. Humphrey (加拿大)

  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不仅发动侵略战争,而且所到之处肆意残酷迫害和屠杀人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财产被任意剥夺、破坏,损失不计其数。据统计,仅欧亚两个战场就各自死亡了两千多万人,整个人类的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浩劫。战争虽然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他们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

  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这些因素的综合形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人们开始觉悟到,能否免于战争、暴力、贫困而享受基本人权,已不是一国政府和人民仅仅依靠自己内部努力就能保证的事。虽然成立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宣言和宪章中都已重申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所以1948年联合国讨论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时代的呼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以宣言的形式展示世界各国对人权这一重大问题的共识,顺乎历史潮流,这一行动本身就有进步意义。

内容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都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大体说来,这些贡献是:

  一、《宣言》对人权主体的规定比过去明确与完全,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宣言》的一系列条款中都强调“人人”,第1条是宣布总的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则明确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和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这是贯彻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但《宪章》比较笼统,《宣言》则进一步具体化了。这是总结了已往各国人权实施的教训,特别是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压制、侵犯和剥夺人民人权的惨痛教训,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欧美各国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之后,虽然在宪法上明确废除封建特权,确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但人民实际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于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等各种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权。如法国《人权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实行《纳税选举法》,以纳税多少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结果当时只有400多万“积极公民”有选举权,而2000多万“消极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而且只能选5万名富有者为“选举人”,由他们去选举议员、法官和行政官。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也被宣布为“消极公民”。经过长期斗争,直到二战以后才实现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又如美国《独立宣言》虽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这个“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种,也不包括妇女。直到1870年才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和种族歧视条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1970年才废除了选举权的“测验文化程度”的限制。直到1920年法律才规定“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国民的投票权”,而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够的州立法机关批准。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加上当时是二战后不久,世界人民对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残酷迫害屠杀人民、灭绝种族的暴行记忆犹新,老的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把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视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镇压民族独立运动,无视甚至任意侵犯和剥夺当地人民人权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因此,《宣言》首先确定人权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这的确是吸取了各国人权实施的经验教训,反映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要求,应该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二、《宣言》对权利的具体规定比过去更为广泛,内容涉及到人们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与欧美人权的国内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确实有所进步,因而可以说是代表了新的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这对促进各国人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展开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27条是对具体人权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及政治权利。从第3条至第21条,主要是个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应享有的各种自由和平等权利。客观地说,这类权利基本上是根据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从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第22条是宣布基本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25条是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并指出妇女和儿童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应该说,宣言的这些内容是对西方那种把人权归结为只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狭隘的传统观念的一个突破。正是以此为基础,后来联合国又进一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与《宣言》一起构成了公认的“国际人权宪章”。而两公约在序言中都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和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这就是说《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完整的人权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尊重、实现、维护、发展人权,评价人权状况,必须坚持人权的全面性。这是《宣言》反映各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广大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人民的要求,而获得的国际人权观念的又一大进步。

  三、《宣言》把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否定没有义务、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宣言》第29条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要“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特别是强调“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这是正确的。这就是说,不存在什么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因为人总是社会的人,不存在与世隔绝、脱离社会和他人的孤立的个人,任何人只有与社会、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和关系才能生存和发展。《宣言》在人权问题上明确主张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反对那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片面的人权观,应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种使其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国际的秩序”。这是《宣言》第28条提出的,这条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联系《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宣言》开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实际上是在批判发动侵略战争和严重压制、侵犯、破坏和践踏人权的法西斯主义,以及殖民主义等压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种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权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说,《宣言》这一条所蕴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民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斗争,建立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正义事业,是有积极意义的。 编辑本段 相关问题

  这个宣言在执行的时候,遇到了一些解释不同的问题。西方一些搞政治、军事和文化霸权主义的国家,后来解释《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候,就想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干涉别国内政,同时自己又不遵守其中的一些基本要求,支持世界上一些极其黑暗的势力,由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不一样,对于如何解释人权的概念也不完全一样,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自己的标准和理解解释人权,并对其他国家指手划脚,这就使人权问题成为国际上政治交锋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1946年至1948年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美国与苏联及其他一些国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人权思想进行了交锋。经过联合国大多数国家的斗争,联合国制定了一个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宣言。由于美国的有关人权法律缺少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规定以及美国存在着人权问题,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美国曾公开拒绝执行《世界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历史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在当年人权宣言中,所列举的每一项人权,在中国都有着巨大的进步,如今的中国人确实享有前所未有的各种自由和基本人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中国政治权利的发展和经济上、社会上文化权利的发展是一样迅速的,当然,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可能按照西方的标准行事,尤其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讲人权首要要讲人的生存权,而不能像西方国家讲什么抽象的个人自由,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如果照搬西方的模式只能造成国家的混乱,最终影响发展,同样也会影响人的生存权。西方这个反华势力在人权问题上,对中国的攻击实际上是打压中国崛起的一根棍子,目前是想搞乱和分裂中国,我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人权问题就会有更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应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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