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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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汉语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quhu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便于行政管理 ,分级 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初期 ,以传统 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全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大行政区(简称大区)、省、市、县、乡 5 个层级 。 当时全国先后设立东北 、华北 、华东、中南、西北、西南6个大区。1954年各大区撤销。1954 年以后,行政区划经过多次调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在一些省还有林区、特区等特殊行政建制。省、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还分别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它们虽然也有相应的辖区,但不是一级建制的政权机构。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日 ,中国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是:①省级单位32个,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等23个省,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 5 个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个直辖市。此外,1997 年 7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将于1999年成立。②除台湾省外,地级单位 117个,其中地区79个,自治州30个,盟8个。③县级单位 1696个,其中县1522个,自治县118个,旗49个,自治旗 3个,特区3个,林区1个。④市663个,其中地级市218个,县级市445个。⑤市辖区7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