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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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通商条约(德语:die Handels-, Freundschafts- und Schifffahrtsverträge mit China),1861年3月普鲁士派出以艾林波伯爵为团长的东亚外交特使团代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22个邦国的利益,抵达上海,联络五口通商大臣薛焕,要求与清政府按照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签订通商条约。薛焕拖延敷衍,艾林波失去耐心,直接北上天津,找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清政府闻讯,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崇纶充全权大臣,赴天津会崇厚酌办。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61年9月2日),崇纶、崇厚与艾林波签订《中德通商条约》,共42款。

内容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

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
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3.允许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洲、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茔等事,皆听其便。"
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
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中普《通商条约》签订10年后,德意志统一,这个条约为德国所继承,成为中德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