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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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英语:Sovereign state),在处理国内事务和参与国际关系活动中享有最高权威和独立平等地位的政治共同体。主权国家又称独立国家(Independent States),它拥有独立主权,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其统治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组织的人,不受他方影响。它是近代政治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及当代政治中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处理国内事务的终极权力叫作对内主权,即国家对内享有最高和最终的政治权威;主权国家的另一层含义表现在对外主权方面,即国家是国际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享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独立平等的地位。

对内主权的含义,即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是一种发布公共法则以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权力,这些规则的运作是决定性的。对外主权是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一种概念,有了对外主权概念,国际关系才成为了现代的主权国家体系,国家在该体系中不受任何外部政治实体的权力支配,每个国家在体制上都独立于其他国家。在主权国家的两种权力中,对内主权是最根本的。

“国家”与“主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合二为一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政治思想家在不同的时期将主权附着于不同的政治主体。在16世纪的法国,J.博丹用主权概念支持国王对反叛的封建领主的权力,强调国王凌驾于各政治力量之上的绝对权威,使国王成为国家统一的核心。17世纪末J.洛克和18世纪J.-J.卢梭的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是以公民的契约为基础的,公民通过契约赋予政府权力。人民主权理论将主权的归属交给了公民。1791年法国宪法将主权与国家联系起来,强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占为己有。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思想结合在一起,开现代民族国家之先河。

当代社会有人认为,在一极多元的国际关系格局中,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主权国家正逐渐丧失其传统影响力,而让位于地区性政治、经济和军事联盟。相反的观点认为,尽管大国能够主导世界政治、经济和军事事务,主权国家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唯一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主权国家的要件

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国家做为国际法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 固定的居民
  • 一定界限的领土
  • 有效的政府
  •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具有的权利,相对的即是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得以独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与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个方面来加以展现。

国际法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联合国会员国

参见“联合国会员国”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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