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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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英语:parental power),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中未设亲权制度,亲权与监护不分,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5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婚姻法》第26、27条的规定,亲权也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根据第37、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亲权中尚保留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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