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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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英语:human rights),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关系。

人权的主体在各个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当代人权主体指所有的人,是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出身、财产、出生、其他身份等区别的一切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格尊严、价值和自由,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人权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它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在一个国家中,人权客体主要包括:①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生活的一种资格,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个性和最基本自由的必要条件,包括姓名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为维护该种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所必需的权利,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和必然的延伸,包括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②政治权利。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请愿、罢工等权利。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作为社会一员的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活动的资格,是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基础保障和具体体现,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

人权按照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按照存在的形态分为应有人权或应然人权(习惯上、道义上的人权)、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应有人权是关于人权的一种理想的形态,也是一种道义上的诉求,是按照人的属性,在逻辑上推论出的一种人权形态,是作为人权的一般,人权的概括和抽象;法定人权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人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表明:“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实然人权是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人权主体真正具有和真实享受到的具体权利状况。

人权在一个国家法律表现是公民权。人权同公民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重大的区别:①人权首先和主要指道德或道义上的权利,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人权涉及的内容范围极为广泛,是不可能穷尽和一一明确列出的,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人权中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可以明确和一一列出的。②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区分,公民权仅有个人,没有所谓的集体公民权;人权的法律保障有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保障(这是主要的和根本的),还有国际法的保障,公民权则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保障的问题。

人权观念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在氏族制度的全盛时期,生产极不发展,广大地区内的人口极度稀少,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处于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的、异己力量即大自然的支配,形成的只是幼稚的宗教观念。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人们刚刚萌发和形成自我意识,主体意识更为薄弱,既没有把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自我同大自然严格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自我同非我严格区分开来,人们还没有和不可能有后来的所谓权利和义务观念。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区分不是天生不变的,是战争使一些人成为神,使一些人成为人,使一些人成为奴隶,使一些人成为自由人。但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为奴隶主统治辩护的思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只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资格,被排除在人之外,当然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绝大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被禁锢和扼杀,是不可能提出所谓人权问题的。长期的封建社会,正如K.马克思说的:“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1、411页)当然,那时更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

明确的人权意识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神权、君权和封建等级和人身特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荷兰的H.格劳秀斯、B.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J.-J.卢梭和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提出并论证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论证,人人具有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然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民有天赋的权利。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明确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并使之法律化。后来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都纷纷将人权载入宪法。

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它为反对封建世袭特权和人身特权,反对君权和宗教神权提供了理论武器;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舆论基础;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以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以人权为基石,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和法律,提出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伦理国家等学说,为形成系统的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是,资产阶级人权观毕竟是同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只是用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用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取代了封建的人身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的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成自己的天赋人权。”“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436页,第2卷第145页)同时,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决定了它的反封建、反神权的不彻底性,它是用所谓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永远不变的所谓人权,掩盖了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实质。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切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接过资产阶级提出的关于人权的口号为自己的人权进行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改善了自己的人权状况,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仍旧存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就不可能得以真正实现。

20世纪帝国主义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极其严重地践踏了人类的自由、尊严和价值,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保护人权就成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的和强烈的呼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峙与共处,特别是某些西方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施“人权外交”战略,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使国际人权斗争领域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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