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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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评定(disability,gradation of),国家对因战争或因其他事故负伤致残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伤残情况和残废等级的科学鉴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伤残评定工作,但标准各不相同。中国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需要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1987年,中国对残废人开展了抽样调查,国家颁布了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病残疾5类《残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