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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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public prosecution),自诉的对称。对犯罪具有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中国,除告诉乃论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凡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即移送人民检察院。

  代表国家依法出席支持公诉的称为公诉人。在中国,根据规定,公诉人由检察长或检察员担任,助理检察员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代理检察员行使公诉人的职权。世界上许多国家大都以检察机关为公诉机关,但有的国家同时还赋予其他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如美国除由检察官起诉外,重罪案件则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在英国,原则上任何公民都可起诉,实际上则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警察部门起诉,有些案件则必须先取得总检察长或检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诉。

  公诉与自诉的不同是:①自诉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则由代表国家的检察长或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②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原告;公诉案件中检察长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③自诉案件不论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当事人随时可以和解或撤诉,法院可以调解,被告人还可以反诉;公诉案件则不能以和解或调解的方法解决,被告人也不能向公诉人提出反诉。但检察长如果认为已提起的公诉根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