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兵役法汉语拼音:Bingyi Fa;英语:military service law),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主要规定国家所实行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

  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历史发展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中国先秦时期的礼、 律、 令中, 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永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