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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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景范(1910~1990),刘志丹胞弟。民国17年(1928),参加革命,民国19年(1930)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组织红军游击队,先后任班长、中队长、大队长。民国23年(1934),任保安游击队支队长。后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26军任42师2团团长。1935年3月,任陕甘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11月,任中共三边特委军事部长。1936年12月,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兼军事部长。1937年4月,任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9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长。1940年任民政厅长。1941年11月当选为边区参议会副秘书长。1946年4月任边区政府副主席兼审计处处长。1948年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

  建国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党组书记、国家监察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事业主要奠基人之一。1955~1962年,任国家地质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康生、“四人帮”迫害,被捕入狱长达7年之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78年平反后,任国家民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为拨乱反正,重建国家民政工作,尤其是为恢复重建国家救灾救济工作费尽心血。刘景范是中国共产党第七、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1990年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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