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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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国籍汉语拼音:shuɑnɡchonɡ ɡuoji;英语:dual nationality),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国际法上称之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具有双重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而外交用语中有时称之为“混合公民”。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立法原则不同,因而在出生、婚姻、收养、认领、入籍等方面规定的冲突,均可产生双重国籍的现象。例如,甲国法律规定,凡甲国人所生的子女(不问其出生于何地)均取得甲国国籍,即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乙国法律规定,凡在乙国出生的人(不论其父母为何国籍)均取得乙国国籍,即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而甲国人在乙国所生的子女,则具有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对有关的个人和国家会带来一些不便和困难。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作了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的规定。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国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凡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