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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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汉语拼音:Fan ying;英语:reflexion),物质固有的特性,即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相互作用时,以自身的变化再现他物某些特点。通常指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使人以观念的形式对客体及其规律和特性模写、复制和再现。这是物质一般反映特性的最高级、最复杂的表现形式。反映这一概念是唯物主义认识论揭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认识客体的关系的范畴。反映在不同的物质系统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具有低级和高级、简单和复杂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并在同一反映类型中,往往又区分为不同的具体反映形式。无机界的反映是最初级的反映类型。生物界的反映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系统,即生命现象的反映类型。人类社会的反映是生命系统中更高级、更特殊的反映类型。社会意识是社会反映类型的主要形式,它是具有复杂结构和层次的社会精神系统。因此,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时,又有再现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利用自然界具有的反映特性,创造出用于通讯、管理等自动化装置的人工反映系统,在社会反映类型中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映这一范畴,在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认识论中,存在着两条根本对立的路线。唯心主义坚持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认识路线,否认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与此相对立,唯物主义以承认事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把人的感觉、知觉、表象和一般意识看作是客观实在的映象,把人的认识看作是客体的作用在人脑中引起的反映。反映论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核心。但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没有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没有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认识的过程和发展,因而它所理解的反映具有直观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各种反映类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社会的人的反映同生物反映的区别和联系,科学地阐明了认识的实践基础和辩证性质,对反映作了唯物辩证的理解,从而创立了以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为原则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范畴把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统一起来,正确地揭示了反映的特性。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人的主观思想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符合,就是在反映的形式中实现、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