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杜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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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俄语: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Дума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собран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简称国家杜马(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ду́ма),是俄罗斯下议院,为俄罗斯联邦会议两个组成机构之一,有450个议席。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常设立法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参加议员的资格为最少21岁以上的公民,任期五年。

概述

1905年初,俄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俄国1905年革命)。同年的十月全俄政治总罢工迫使尼古拉二世颁布《十月十七日宣言》,允诺召集立法性的国家杜马。12月24日公布了对地主资产阶级有利的选举法。1906年5月10日,第1届国家杜马开幕。多数代表坚决要求征用地主土地作为国家土地储备交给农民使用。沙皇不满这届杜马的激进,于7月解散了国家杜马。1907年3月5日,第2届国家杜马开幕。布尔什维克认识到抵制第1届杜马是错误的,积极参加了第2届杜马的选举,16名布尔什维克当选为代表。新一届杜马继续对土地问题展开争论,并拒绝接受大臣会议主席P.A.斯托雷平提出的土地法令。沙皇对第2届杜马仍不满意,于1907年6月16日解散第2届国家杜马,同时公布了新的选举法,进一步减少工农代表名额,增加有产阶级的代表名额。第3届国家杜马(1907~1912)与政府合作,审议通过了土地规划法、工人保险法、人民教育法等上千项法令。在第4届国家杜马期间(1912~1917),沙俄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资产阶级代表对前线军事失利不满,要求建立对杜马负责的政府。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爆发后,沙皇于3月10日命令国家杜马停止活动。12日,“国家杜马临时委员会”成立,进而筹建了临时政府。1917年10月19日,临时政府正式解散国家杜马。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12月12日举行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规定议会为两院:上院是联邦委员会,下院是国家杜马。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其中一半由全俄划分225个选区各选出一名代表,另一半由参加竞选的党派和社会团体产生。1993年12月举行了第一次国家杜马的选举。

沿革

名称由来

杜马”源于俄文的Дума;而Дума又来源于俄文动词думать,意为“考虑”或“思考”。

城市杜马

从1870年开始欧俄地区开始建立地方自治的城市区划,所有屋主、纳税的手工业技工和工人依其财富状况被政府依序登记在户口,再经过估算来划分三个等级,各自代表三大群体向城市杜马派出代表,每个群体的代表人数相近,城市的行政权由民选的首席市长和一位经理(uprava)来领导,而这些人是由民选的杜马议员组成。然而沙皇亚历山大三世在1892年到1894年颁布法令,每个自治地区的城市杜马必须听命于政府派任的总督;在1894年城市被限制越来越多权力,但在西伯利亚以及高加索地区设立一些市镇。

帝国杜马

受到1905年俄国革命的影响,于同年8月6日谢尔盖·维特发表宣言召开国家杜马,在最初杜马不过被认为是中国清末立宪运动产物资政院的“类似”产品,在《十月宣言》发布之后,沙皇尼古拉二世承诺这个议会将用以维护人民基本自由,国家杜马会在各界广泛的参予下组成,国家杜马将被赋予监督以及立法大权。

然而尼古拉二世其实还是想保留君主专制的权力,杜马为立法机构,却在杜马成立以前,沙皇就先颁布了宪法,其中明定君主未丧失大臣(部长)的任命权,也不用向杜马负起行政上的政治责任,甚至可以随心所欲的解散议会

现代国家杜马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联邦会议(国会)的下议院,而上议院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是非民选。在1993年制定新宪法后,其中第95条规定杜马有450个席次,依据第96条每四年改选一次,在08年年底改为五年一届,在1993年、1995年、1999年以及2003年一半的席次采比例代表制,另一半采单一选区选举,然而在2007年杜马选举采用新制度:全部450个席次全部改为政党比例代表制,依据宪法第97条俄国公民需年满21岁才能角逐杜马议员的选举,政党须得票7%才可进入杜马,但2016年再度改回之前的选举制度,政党得票门槛由7%降至5%。

禁止官员拥有国外帐户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压倒性多数通过法案,禁止官员拥有国外帐户和股票。

运作

选举方式

其选举方式从1993年混合制实施十多年后,2005年5月,在当时普京总统的主导下,俄罗斯国会修改法律,将选举制度由混合制改为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在新的选举制度下,全部的450名国家杜马议员皆由以全国为范围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且将政党比例分配席次门槛由原本的5%提高为7%。2016年修改选举法,把政党比例分配席次门槛降为5%,并重新实行混合制。

职能

根据俄罗斯宪法,下议院的职能包括:

  • 通过法律,得联邦委员会(上议院)唱名,由总统签署生效;
    • 以三分之二多数方式通过修改宪法;
  • 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联邦委员会对法案的否决;
  • 会同联邦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
  • 通过或否决总统对总理的提名;
  • 委任副审计长及一半审计官;
  • 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总统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