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与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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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理与人欲汉语拼音:Tianli Yu Renyu),中国哲学史上关于伦理道德与物质欲望之间关系的范畴。

  先秦时,孔子孟子认为声色富贵等欲望,应以道得之,否则,便不应接受。荀子认为,应当有限度地满足人的情欲。道家老子庄子倡导“无欲”。两汉时,董仲舒阐发孔孟思想,强调道和理,轻视功利和物欲。王充则以为人民的物欲得到满足之后,才知道礼节和荣辱。魏晋时,王弼继承老子的无欲,提倡无所欲求,反对物质欲望。裴把满足物质欲望当作“保生”的条件,反对无欲。

  《礼记·乐记》明确把天理与人欲作为一对伦理道德范畴提出。宋明理学家融合儒家的理欲观,强调“明天理,灭人欲”。程颐说:“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以封建社会的伦理为天理,认为天理人欲不两立。朱熹发展了程颐的思想,认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两者是对立的。但又认为,“人欲”不全是不好,在一定限度内是合理的,以日常饮食之欲为天理,求美味为人欲,要求以理节欲。王守仁在哲学上虽与程朱有异,但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则同。认为去尽人欲,纯是天理,便是圣人。李贽反对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王夫之认为“天理”寓于“人欲”之中。“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强调天理不能脱离人欲。但他并没有完全摆脱程朱的影响,以人欲的大公为天理的至正,把人们共同的欲望作为天理。这是抽象人性论。戴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理欲问题,提出“理存于欲”的学说,以为“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无欲无为,又焉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