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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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海清(1897~1968),原籍陕西神木县。童年随父迁至保安县张渠南家湾村定居。在家务农期间,经常给邻里说和,调解处理民事纠纷。1935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任乡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7月,任杏河区区长。1939年12月,调任金汤区区长。刚到任,即受县长委托,处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他仔细观察地界,重新丈量两家土地证上登记的争议土地,最后通过协商,将土地划开,双方都表示满意,当即握手言和。1940年3月,奥任志丹县政府司法裁判员后,金汤区发生一起偷盗案。运盐脚夫付老五在草料店歇脚时,盘缠费、本钱全部被盗。奥海清接案后,立即赶到草料店缜密调查,发现店主有作案嫌疑,但又无证据,无法公开审理。他将店主和脚夫都叫来说:“当时店主收拾炕铺时有人看见他在翻铺盖,但店主说自己没拿,明天你们在住处周围好好找找,一定能找到。俗话说好店不漏针,这个店一定丢不了钱。”店主听了头上直冒虚汗。第二天,脚夫们果真在院中找到了钱。

  奥海清经常深入民众,调查研究,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审理案件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合理裁判。经他审理的3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不服裁判。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表彰奥为模范司法工作者,提倡学习“马锡五、奥海清审判方式”。1949年10月,奥海清任中共志丹县委组织部长。1950年11月,任志丹县县长。1955年6月后,历任中共延安地委委员、延安专区政法党组书记、延安专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并当选为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遭受迫害,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患病治疗无效,于1968年2月20日在延安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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