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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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制(councillor government),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源于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和古罗马的三头政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如法国公安委员会实行过这种制度。1848年瑞士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任期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主管部的行政事务,但一切政务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名义执行。委员会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对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如遭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