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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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管辖(judicial control),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法院的权限,确定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和哪个法院审理的权限分工。依据案件的性质,有刑事审判管辖和民事审判管辖。

刑事审判管辖

  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划分给不同的法院审判,这是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正确划分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应用法律,保证各级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数量。审判管辖通常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在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以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强奸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审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由法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只能审理判处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地区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的法院审判。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的问题,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审判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案件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除犯罪地外,还有其他标准,各国规定稍有不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82条规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逮捕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根据犯罪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确定地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法院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法院管辖。专门法院在美国、英国有军事法院,前苏联有军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

  在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时,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了一系列解决的程序。在一人犯数罪或一人在几个地区犯罪,以及数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合并管辖是指把属于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合并管辖的一般规则是:案件属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的,应当由其中一个较高级的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管辖发生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由某一法院移送另一法院审判时,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法院按管辖规定移送案件,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裁决后,自行移送。有的国家还有不按管辖一般原则而根据正当理由进行移送的规定,这需由上级法院裁决。案件管辖有争议或管辖不明,一般通过指定管辖予以解决。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把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级法院审判。

民事审判管辖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审判权与管辖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管辖权则是在法院体系内某一级法院、某一地区的法院所具有的审判某些民事案件的权限。某一法院对无管辖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并不当然无效,而对无审判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然无效。对管辖,一般按照3种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①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②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③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法定管辖 指依法规定的属于某一级或某一地区法院的管辖。分为:①级别管辖,又称事物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诉讼价额,划分法院体系上下级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通例。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价额超过30万福林的案件由州法院管辖。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诉讼均由州法院管辖。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管辖诉讼价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市法院管辖。中国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为标准。②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根据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即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划分,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划分。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从法院来看,是它的一种权限;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看,则是一种属籍,即审判籍。审判籍分为两种,其一是普通审判籍(或称普通管辖),即以被告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谓“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在某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其二是特别审判籍(或称特别管辖),即以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来确定管辖。诉讼标的在某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和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早在古罗马就已实行,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沿袭,而以德国1877年、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详明。中国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分为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两种。一般管辖,也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标准。中国的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标准。

  以强制规定与任意规定为标准划分的管辖 分为:①专属管辖,指某些案件仅限于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变更。②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指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第一审管辖的法院。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协议管辖有如下限制: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只限于第一审案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二者都是对于地域管辖的补充或变更。协议管辖虽是各国立法通例,但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一些国家只限于一定的案件,另一些国家不作任何限制,还有一些国家对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并不作任何限制,而是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加以限制。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的管辖 分为:①共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即同一诉讼有几个管辖法院,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为这一案件的管辖法院。②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案件。

  以法院裁定为标准划分的管辖 分为:①移送管辖。指某一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设立移送管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某一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三是受移送的法院必须确有管辖权。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方可进行移送。②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指定管辖的实质是使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上级法院的指定,被赋予管辖权。设立指定管辖,目的是使法院因地制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就其性质来说,指定管辖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用来解决诉讼程序的一种裁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