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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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院汉语拼音:Xianfa Fayuan;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

  宪法法院职权广泛,其中违宪审查是其最基本的职能 。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①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②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③宪法请愿。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手段。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