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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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沃金(1931~ ;Dworkin,Ronald Myles),美国当代法学家,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在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康奈尔大学哈佛大学任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论文集)。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特的学说,认为它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哈特主张法由规则构成。德沃金则认为,法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非法律规则的准则(特别是原则和政策),它们也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那些首创性的判决中经常要采用一般原则,而并不是规则。例如,在一个遗嘱继承人为取得遗产而谋杀遗嘱人的案件中,就不能根据继承法判决该犯罪人享有继承权,而应根据一项普通法原则判决,即不准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规则不同于原则,例如,规则是确定的,在适用时或者有效或者无效,而原则则比较灵活。

  他又批判了功利主义法学,认为后者仅强调一般福利,一种集体目的,即政策。但事实上,就立法而论,往往要兼顾政策和原则,在司法上应以原则为依据。政策是综合性的,指保护社会的集体目的;原则是分配性的,指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团)的权利。例如,对飞机制造商提供津贴的立法体现了加强国防的政策,但一个飞机制造商提起要求获得立法所规定的津贴之诉时,所依据的是他有取得津贴的平等权利的原则,而不是加强国防的政策。审理案件时遵循判例,所遵循的也正是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公平原则。

  他的学说以“权利论”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原则。他又认为,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同J.B.罗尔斯一样,德沃金的学说中并未直接使用自然法一词,但他的“权利论”体现了新自然法学的基本公式:法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作为基础。从政治上说,他的法学也体现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鼓吹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方面的某些不平等现象进行局部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