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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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护(Political asylum),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被外国追诉的政治犯或因从事政治活动而遭到迫害的人,故一般称为政治避难。从国际习惯法的角度而言,除非受到有关国际条约和具体的国际习惯规则的明确禁止,任何个人为逃避本国的迫害,都可以成为他国领土庇护的对象。享受领土庇护的人能在庇护国取得合法的居留权,且原则上不得被引渡到其可能受到迫害的任何国家。受庇护人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籍,通常会与一般外国人享受同等的权利待遇(见外国人待遇)。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停泊的军舰与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国际法不承认国家在其领域外庇护外国人的权利(即不承认外交庇护),如在驻外使领馆行使庇护权,这是对驻在国属地管辖权的公然侵犯。

中国一向根据国际习惯法原则对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庇护。中国严格遵守根据国家领土主权的属地管辖原则,仅在中国领域范围内接受政治避难者,不承认所谓外交庇护。对于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罪犯也不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在中国避难的外国人与外国人地位大致相同,他们须遵守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管辖,享有应有权利,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活动,也不得从事反对其本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