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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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concurrence of offences),法院对一人所犯的两个以上的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一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制度最早规定在罗马法中,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中国古代刑法对一人犯有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也实行合并处理的办法。

  各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4种: ①吸收原则。即对一人犯数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②合并原则。又称相加原则、并科原则。即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③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④折衷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中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原则,同时兼取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数罪中有一罪或几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 刑,排除其他轻刑。数罪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中有判处一个或数个性质不同的附加刑的,采用相加原则。

  中国刑法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3种情况: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先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再减去前罪已执行过的刑期,剩下的刑期就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叫做“先并后减”。③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应就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先减去已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尚未执行的刑期和新判的刑期并罚的刑期计算方法,叫做“先减后并”。这一种并罚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可能分别超过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