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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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推定汉语拼音wú zuì tuī dìng),(innocence,presumption of),一些国家刑事诉讼法原则。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视为无罪。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即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针对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最早是由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提出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上作了如此规定。有些国家还确定了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 ;不能证明被告有罪 ,就以无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强调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