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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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英语:procuratorial organ),行使国家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正确施行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监督,并对重大的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专门机关。通常指检察院、检察署等。

  检察机关起源较晚。中国到汉代开始设置御史台,负责督察百僚、纠检犯官,其部分工作近似近代检察机关,但与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还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到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其后代理人逐渐发展为代表国王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到13世纪中叶,代理制度扩大到刑事案件,即罪案不由被害人起诉,而由代理人起诉近似近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代理人从此成为国家官吏。14世纪初腓力四世时,正式设立检察官,建立检察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沿用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它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⑥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有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见职权原则)。

  美国检察机关 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二者无隶属关系。联邦总检察长兼任司法部长,既是总统的法律顾问,又是内阁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一切“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案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轻罪案件一般由检察官起诉;重罪案件由检察官指控,地方法官预审,或者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机关还可终止某些案件的进行。州检察官负责起诉刑事案件和在法庭上支持公诉。

  法国检察机关 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隶属于政府司法机关,一般附设于法院内,与法院相对应而设置,在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均配置检察官。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领导体制,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检察官的权限较大,有刑事侦查权、决定起诉权和提出上诉权,还对法院有某些监督权和行政权。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首先要经预审法官的审查,再移送检察官向法院起诉,但重罪案件必须经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德国检察机关 设在各级法院内,称检察处,但独立于法院,受联邦司法部领导。检察官接受上级检察官和同级司法部长的指示。检察官有侦查权或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进行侦查的权力,有参加预审调查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抗告权、为被告人的利益进行上诉权,还有执行刑事判决权。检察官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有权干预和参加民事诉讼,即:认为民事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不曾得到有效保护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涉及统治秩序原则的案件。

  日本检察机关 分设四级,即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检察厅的设置和名称与裁判所(即法院)相对应。日本实行起诉垄断主义,裁判所不受理自诉案件,一律由检察官起诉。对不予起诉或暂缓起诉的案件,需经检察审查会决定。检察官还有侦查权和对法院的监督权。

  英国检察机关 规模和权限都小于上述各国。1986年前,英国的中央检察机构称法律事务部(一译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领导。主要是:在重大民事案件中及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叛国案、重大违宪案中,代表英王诉讼;对某些罪行的起诉必须征得总检察长的同意;认为某项追诉不当,可签发终止追诉令;向政府各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986年后,英国建立了由检察长领导的国家刑事检察机构。检察长的主要任务是接管、提起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刑事检察官则享有提起和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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