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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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英语:democracy),以多数人的意志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英文democracy(民主)一词出自古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意为“人民”和“地区”)和kratos(意为“权力”和“统治”)合成,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或“人民进行统治、治理”。民主最初是从古希腊各种政体抽象出的概念。从词源上说,“民主”概念首先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V.I.列宁曾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在现代社会,民主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常用以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质和特征的状态、现象。尽管民主这一概念使用广泛,但“人民当家做主”作为核心的基本含义一直延续下来。在现代社会,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和现代文明国家的根本原则。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历代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或者明确地为专制制度辩护,公开反对一切进步的民主思想和主张;或者抹杀阶级社会中民主的阶级本质,侈谈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民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问题的考察总是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认为民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决定民主的性质和变化,不同的经济基础产生不同类型的民主;民主的发展程度和形式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并受一定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有阶级性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民主,不同的社会形态的民主有着根本的区别,同一类型的民主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同专政相联系的,两者互为条件,不可分割。任何民主制度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维护其经济利益的,民主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民主制度下,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民主本质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封建地主阶级普遍采取专制的统治方式,在个别国家个别地区实行的民主制,对人民或公民的含义有严格的界定,广大被剥削、被压迫阶级不属于人民范畴,被公开排斥在民主之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普遍采取民主的统治方式,但资产阶级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基础之上,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是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被消灭后,社会矛盾大量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民主的范围逐步扩大,专政的范围相对缩小。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长河看,民主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和发展,专政的范围逐渐缩小,当专政消失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也就消亡了。

民主的基本特征

撇开各种类型的民主性质上的区别,民主作为与专制相对立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这些价值和原则以及体现这些价值和原则的一些民主形式、程序和方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得到继承和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断发展和深化。民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结构,是许多矛盾的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有:

自由与平等的统一

人民是由各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民主首先表现在每个个体有基本的自由权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在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保障等各方面。民主还表现在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无论个体差异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在民主制度下,一方面自由的界限是由平等设定的,个人行使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和惩处;另一方面,没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它尊重每个个体的性格特征,肯定每个个体都有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和机会,鼓励人的创造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并承认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由于能力、水平上的差异而造成的结果不平等。

多数裁决与允许少数保留意见的统一

多数裁决(又称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意见办,多数统治)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民主意味着全体人民对公共事务的自主自决,对于一些必须作决定的公共问题,每个个体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为了集中众多个体的意见,需要在充分自由讨论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程序,将各种不同意见付诸表决,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按照多数裁决原则一旦作出决定,无论是赞成的多数,还是不赞成的少数,都必须在行动上遵守、执行。若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则要按照一定程序达到法定多数,然后予以纠正。多数裁决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妨碍、限制思想自由。在贯彻执行多数人意志的前提下,要注意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思想。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等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能因为其观点是少数而被剥夺。

选举、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和服从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管理的统一

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中的每个人都经常地直接参加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不意味着任何公共的事务和问题都要由全民公决。通常是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组成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通常采取普选制、分权监督的措施予以保障。人民群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与对问题的决定,但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直至罢免或撤换不称职人员。

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的,不存在离开法制的民主。民主必须由法制来确认和巩固,由法制来体现和保障。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常都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范围、程序及其保障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责任和活动准则。法制使民主制度化、定型化,为民主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而法制要起到上述作用,必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无论是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是法制的有效实施,都必须贯穿民主的原则。   上述民主的共同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具体内容和实施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由、平等、多数裁决、选举、监督和法制等的实现程度都取决于财产的多寡,只有在拥有巨大财富的大资产阶级中才能彻底实现这些原则,而对广大劳动人民则有很大的局限性。

资产阶级民主

在资产阶级民主出现以前,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实行民主制,民主也只是少数统治阶层的特权,广大劳动人民被公开地排斥在外。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才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民主。资产阶级在向封建专制发起进攻时,高举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宣称自由、平等是每个人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承认一切社会成员应当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这些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逐步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和发展,也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资产阶级在领导反封建斗争中,不得不借助无产阶级的力量,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的利益。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防止爆发革命,对劳动人民作出某些让步,包括在政治上给予无产阶级起码的权利,以缓和阶级矛盾,利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资产阶级民主制具有以下特点:①议会制代替专制君主制。议会制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从形式上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再属于任何人,法律由一个标榜代表公意的集体来制定。议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有利于调节本阶级内部的关系,缓解与劳动人民的矛盾,从而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一般说来,议会制健全的国家,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基础也较稳固。②选举制代替等级制和世袭制。普选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基础。按照法律规定,一切公民(国民、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机会担任议员和其他公职,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但资产阶级把选举制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竞选以大量金钱为条件,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以金钱拉选票,公民行使选举权受制于金钱,从而使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受到种种限制。③实行分权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限制权力过分集中和防止滥用权力的作用。但是,三权都掌握在拥有巨额财富的大资产阶级手中,分权只是反映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资产阶级内部起一定的调节和平衡作用。④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资产阶通常通过政党操纵选举,控制议会立法,掌握政府权力;通过两个或多个资产阶级政党的轮流执政来调整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的矛盾。但资产阶级政党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不管资产阶级的哪个党在竞选中获胜,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⑤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制。资产阶级用法制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以及本阶级内部的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核心是维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剥削者的民主转变成了劳动人民的民主,使民主从少数人扩大到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

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任何背离,都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造成损害或破坏。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断创造各种条件,从法律上和物质上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由于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条件及民族特点的不同,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各国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既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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