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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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英语:democratic centralism),工人阶级政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首先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V.I.列宁。1906年3月20日,他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此后,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发展而成的苏联共产党继承了这一组织原则,各国共产党也以这一原则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各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民主集中制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实行政治协调的要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是人民内部不同的利益和意见之间的协调与决策原则。它承认人民内部不同利益之间的多样性,同时又确认人民根本利益的共同一致性,民主的过程是人民内部方方面面利益、意见和要求的表达和协调过程,集中的过程则是经过协调的各方面利益和要求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协调,形成政治和公共决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贯彻政治服从的要求,即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要求。在个人、局部或者暂时利益和要求与集体、全局或者长远利益和要求不一致,并且影响集体利益、全局利益或者长远利益的实现时,民主集中制要求个人、局部或者暂时利益和要求必须服从集体、全局和长远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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