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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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时效汉语拼音mín shì shí xiào),(civil prescription),经过一定期间和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因而发生取得或丧失某种民事权利制度。其取得权利的,称为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其丧失权利的,称为消灭时效。取得时效的要件,除时间因素外,包括占有人具有将被占有物据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与存在和平而无争执的、公开而非隐蔽的,不间断的占有事实。消灭时效除时间因素外,以继续不行使权利为要件。在一些国家中,根据法律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即失去对该权利的诉讼权、请求权。因此,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请求时效。

  权利具有推翻事实状态的效力;时效制度则赋予久已存续的事实状态以不被原有权利推翻且比权利更加强大的效力。这是由于保护久已存续的事实状态,可以避免法律关系长久地无限制地处于不肯定状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流转,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有利于减少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免民事关系由于时间久远而证据遗失,审理困难以至拖延不决。因此,各国民法都有时效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及其期间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无主财产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还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