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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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权利能力汉语拼音mín shì quán lì néng lì),(civil right,capacity of),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享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的前提。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出生指胎儿同母体分离而独立存在,不问生存时间的长短和生存能力的大小。出生时即为死胎者不具有权利能力。但胎儿作为未来权利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即遗腹子的应继份额),以保障其权利)。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定死亡,即宣告失踪人死亡(见自然人)。②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表现在: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就多数法人讲,它一成立即具备权利能力。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在登记后才享有权利能力。法人消灭时,其权利能力同时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以设立法人时所遵循的法律、命令、章程中确定的目的和任务为根据。各种不同的法人不可能有相同的权利能力。法人没有自然人人身特有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