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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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英语:civil legal relation),由民法所确认、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著作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除具有一般法律关系所共有的属性外,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具有平等、有偿的性质,即当事人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自愿的,并且一般是等价、有偿的。这些特点,使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相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

即民事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权利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事权利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库券时,就是以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出现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这些能力不得抛弃,除法律规定外,也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内容

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要求。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民事权利受到妨碍或破坏,就是另一方未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前者要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后者要受到制裁。

客体

又称权利客体,即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指物、行为和精神产品等。物是指由民事主体支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财富。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行为是指人的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人们通常以行为作为客体(或称以债务人给付为标的),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送活动,是积极的、动态的给付;而约定在邻居屋侧不建厕所,是以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为客体,是消极的、静态的给付。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即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例如著作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也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见人身权),具体表现为人格和身份。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监护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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