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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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汉语拼音:Fa Jing;英语:Classic Code),战国初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后所编纂的法典。中国近代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在他所著的《九朝律考》中评价“其源最古”。一般认为,《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秦汉以后律典之滥觞。

  《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5篇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部分,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早已失传。在现存的古代文献中,最早提到《法经》的是三国时期曹魏陈群刘劭等作的《魏律序略》。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名例》“疏议”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唐六典》也有类似的记载。20世纪30年代后,关于《法经》存在与否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20世纪后半叶,关于董说《七国考》一书中所见桓谭《新论》引用的《法经》片段的真伪问题,也众说纷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