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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ngs),依法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能为人所支配的一切物质资料。与物理学上物的概念不同,法律上物的概念包括:①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例如人是权利主体,不是权利客体,但在奴隶社会,奴隶即是客体,是物。②必须能由人类控制和支配,即能由人类生产、利用、占有、交换的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不断扩大,凡人类能够掌握的自然力资源,或人类创造的电力、热力等无形财富都是物;而人类还不能支配的日、月、星辰等就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从不同的角度,物可以划分为: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以生产工具为主)和劳动对象(由自然物及原料组成)。生活资料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地位往往不同。

  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流通物 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是禁止流通物,如中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在民事流转中依法受限制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例如,在中国,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非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和抵偿债务;又如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品,依行政程序调拨使用,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禁止私相流通。流通物指参加民事流转依法不受限制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以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即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它可以用度量衡进行计算。可用同种类的物相代替,是不特定的物。特征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独特的特征确定的物和民事主体加以特定化的物,如某一特定画家的某一张特定的画,某一特定人的某一件特定用品。在债的关系中,种类物灭失时,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标的物;特定物灭失时,因交付原物已不可能,则可免除交付原物,进行损害赔偿。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一定数量的粮食。不可分物指分割即不符合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如一头牛、一间房。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共有人分割可分物时将实物按份分割,共有人分割不可分物时则作价分割,有人得物,有人获得金钱补偿,或出卖该物而分其价金。

  动产与不动产 通常认为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能移动的物,即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权利(如抵押权)或转移所有权(如买卖)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如登记、转移契据或取得证明;而动产设立权利或转移所有权,除车辆、船舶等少数例外,一般无须履行上述手续。

  主物与从物 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之物经常合并使用,其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如锁为主物,钥匙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与合同无相反规定、交易上又无特别习惯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所生的收益。根据孳息性质的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木树上结出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与法定孳息(如借贷的利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定或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通常随原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的转移而转移。

  有体物、无体物与特殊形式的物 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的物。无体物在传统概念中指权利,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债权等。随着科学的发展,凡可以生产、占有、买卖、使用的财富,如电力、信息等,也包括在无体物之中。货币、有价证券为特殊形式的物,货币是最有代表性的、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常作为支付和补偿的手段。


拼音:  部首:  总笔画:8  部外笔画:4  结构:左右  五笔:TR  倉頡:HQPHH  常用字 

基本释义:

  1. 人以外的具体的东西:事物。生物。物体。货物。礼物。文物。物价。物质。地大物博。物极必反。
  2. 内容,实质:言之有物。
  3. 指自己以外的人或跟自己相对的环境:物议(群众的批评)。待人接物。物望所归(众望所归)。

便捷查询:

”字书法
作者:王羲之
”字书法
作者:苏轼
”字书法
作者:米芾

物 wù

  1. <本义> 万物:物以群分。
  2. 物件,东西:物品丨庞然大物。
  3. 牲畜的种类、品级:动物丨物类(同类,物的同类;种类)丨物汇(物类)。
  4. 物产:物阜(物产丰盛)丨物殷俗阜(物产丰盛,风俗淳厚)丨物阜民康(物产丰富,人民安康)丨地大物博。
  5. 财富,财物;特指不动产:物业丨公物。
  6. “我”以外的人或事物:待人接物丨物望所归。
  7. 实质;内容:言之有物。
  8. 姓。

《康熙字典》释义

  【巳集下】【牛字部】

  【唐韻】文弗切【集韻】【韻會】【正韻】文拂切,𠀤音勿。【說文】萬物也。牛爲大物。天地之數,起於牽牛,故从牛。勿聲。【玉篇】凡生天地之閒,皆謂物也。【易·乾卦】品物流形。又【无妄】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周禮·天官·大宰】九貢,九曰物貢。【註】物貢,雜物,魚鹽橘柚。 又【玉篇】事也。【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疏】物,事也。【禮·哀公問】敢問何謂成身,孔子對曰:不過乎物。【註】物,猶事也。【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鄕三物敎萬民,而賔興之。 又【詩·小雅】比物四驪。【傳】物,毛物也。【又】三十維物,爾牲則具。【周禮·春官·雞人】掌共雞牲,辨其物。【註】謂毛色也。又【夏官·校人】凡軍事,物馬而頒之。【疏】物卽是色。【楚語】毛以示物。 又【周禮·地官·卝人】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註】物地,占其形色,知鹹淡也。草人,以物地相其宜而爲之種。【左傳·昭三十二年】物土方。【註】物,相也,相取土之方面。 又【玉篇】類也。【左傳·桓六年】丁卯,子同生。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註】物,類也。謂同日。 又【周禮·天官·酒正】辨三酒之物。【疏】物者,財也。以三酒所成有時,故豫給財,令作之也。 又【周禮·地官·司門】幾出入不物者。【註】不物,衣服視占不與衆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 又【周語】神之見也,不過其物。【註】物,物數也。 又【廣韻】旗名。【周禮·春官·司常】雜帛爲物。 又叶去聲。【唐韻正】符沸反。【揚子·太玄經】人人物物,各由厥彙。【阮籍·東平賦】及至分之國邑,樹之表物,四時儀其象,隂陽暢其氣。 又叶微律切。【班固·東都賦】指顧倏忽,獲車己實。樂不極盤,殺不盡物。又叶微月切。【蘇軾·四達齋銘】孰如此閒,空洞無物。戸牖盍開,廓焉四達。達,陀悅切。

  考證:〔【周禮·春官·雞人】掌共雞牲,辦其物。〕 謹照原文 辦改辨。〔【班固·東都賦】義不極盤,殺不盡物。〕 謹照原文義改樂。

《说文解字》释义

  【卷二】【牛部】 编号:770   物,[文弗切 ],萬物也。牛爲大物;天地之𢿙,起於牽牛,故从牛。勿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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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为“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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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为“物”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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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美价廉  物伤其类  物是人非  物以类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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