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环境卫生标准(environmental health standard),国家为保护居民生活条件和健康而规定的环境中有害因素的限量(最高容许浓度或剂量),以及为实现这些限量而规定的相应措施和要求的技术法规。20世纪20年代美国最先提出饮用水标准;30年代苏联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刺激性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中国在1956年制定《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和《饮用水水质标准》,1962年正式公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3年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89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卫生标准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是指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在短期或终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时,不会引起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患;或者以现有的检查方法在近期或远期、当代或后代查不出超过生理适应性反应变化的浓度限量。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时,要用环境毒理学、环境流行病学的方法,求出污染物对人体毒作用的阈剂量作为提出最高容许浓度的基础。按照对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的不同要求,可有大气质量标准,如中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为居住区的大气卫生标准;水质标准,如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属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及土壤卫生标准。一种污染物可通过空气、水、土壤、食物等不同途径进入人体产生危害,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建议规定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作为限量标准。实现限量标准需要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能性,所以标准要求需要适应国力、逐步提高。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或污染物极为复杂,复杂混合物的限量标准是有待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