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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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英语:environmental legal science),概括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执法的理论与实践,以环境法的发展规律及其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的确立

环境法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国家,它是在运用传统法的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扩大,西方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大量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立法的背景下,结合环境科学原理从传统部门法学中逐步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环境法学主要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等国)模式

具有古典式的法典化传统和强烈的理论色彩,因此其环境立法的发展就显得较为保守。如这些国家擅长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研究环境法律现象,注重研究环境权利依据和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从而系统地归纳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概念;注重生活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受环境科学研究成果的影响以及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研究的迅速发展,欧洲各国也开始重视将经济和技术因素引入环境立法,并与欧洲共同体的立法相协调。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和欧洲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以及欧洲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相近性,近年来环境法在这些国家污染防治立法和城市规划立法方面,呈现出一致性和趋同性,但各国也具有各自的特色。如德国环境法学研究注重在立法上做文章,认为环境法是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损害和保护环境、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其中既有公法也有私法;英国环境法学研究则重视对污染控制立法,大多以救济受害者为中心;法国环境法研究从公、私法两个方面进行,虽然没有刻意突出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地位,但从6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污染防治立法和公害相邻妨害的私法处理。此外,北欧国家也开展了环境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国际环境法研究。

美国模式

较之于欧洲国家,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学者对环境法的研究主要从判例着手,起初是讨论污染侵权行为的违法性。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私有制经济的膨胀与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导致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行政干预不断增强,行政管理法律日益增多,美国的环境法也就不断完善和发展。美国环境法研究的特点在于注重归纳和分析环境保护思想和自然保护运动,以判例评析环境主义的论点,强调生态学尤其是经济学方法在环境立法中的运用,并将其他学科的概念引入环境法学,其环境立法也着眼于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强调一体化的环境资源法律研究。注重研究环境立法和执法的成本和效益,注重研究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规范,注重从保护公民权的角度研究环境法学。在过去20年里,美国在环境立法体系、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排污交易、环保组织建设等方面的许多做法常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其环境法学的若干学说对国际环境法也有着重要影响。

日本模式

日本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始于公害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讨论。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围绕四大公害判决案就公害与损害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忍受限度、无过失责任立法、公害与犯罪、复合污染与共同不法行为、环境权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讨论。70年代随着公害立法的完善以及环境立法的兴起,日本的环境法学研究也逐渐从以控制公害为中心转到以环境保护管理为中心。日本学者对环境法的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是阐释法律规定;二是运用传统部门法的方法研究环境法学理论。同时也重视研究公害和环境判例。因此,日本环境法具有综合性(公法、私法、刑法、国际法)、计划性(行政计划)、地域性的特征。就世界范围看,在日本环境法学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污染赔偿与补偿法律、制裁公害犯罪法律、污染控制行政法律、防治公害事业企业负担金法律和公害纠纷处理法律等都具有重要影响,其研究成果对世界环境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学研究发生了共同而显著的变化,即不断强调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倡运用国际环境法律机制来保护地球环境,并且用发达国家的环境法理念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观念乃至影响传统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发达国家就全球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的半主权概念、环境无疆界理论、全球公域理论、人类共同财产理论等),从而对世界各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产生影响。

中国环境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环境法学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环境法学在借鉴、吸收和运用西方国家环境法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体系和学科建设已经基本完善。

70年代后期,围绕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起草,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的一些法学专家开始参与环境立法活动。1980年北京大学率先于全国在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环境法学课程,此后其他高等综合院校的法学院系以及司法部所属政法学院也相继跟进。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科评定委员会将环境法作为二级学科命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从1979年开始,中国陆续在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始招收环境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1993年底北京大学法律系被批准为环境法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此外,中国有关环境法学研究的民间机构也相继成立:1980年全国性的环境法学研究团体——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宣告成立;1999年中国法学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分会也宣告成立。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进展

从中国环境法学20年来的发展历程看,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1.参与环境立法实践,一方面借鉴各国经验,比较研究有代表性国家的环境法特别是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研究环境法的立法原则、管理措施和基本法律制度。

2.参与环境法制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环境法律意识,对环境法作注释性阐述。

3.基于法学教学的需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发展、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理论问题,以及环境法资料和教材的编著。

在70年代末的初创阶段,中国环境法学因建立中国的环境法学体系和明确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需要,主要是论述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否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环境法的阶段性、环境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基于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等。大部分环境法学研究是翻译外国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及介绍和评价它们的现状、体系和内容。这些工作丰富了中国环境法学的理论,为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学的学科和教材建设奠定了基础。

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建立中国环境立法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尤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和研究环境污染行政法律制度,其中有关环境行政司法和执法、国家环境管理基本职能的探讨、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民事责任制度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和发展、环境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一度成为中国环境法学的热点。

90年代后,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转移到论证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上来,并呈现出多样性的研究方法,多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法制建设、对外开放与环境法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立法、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与价值、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立法中的运用、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全球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法研究等方面。由于环境问题主要由经济活动引起,因此环境法学界逐步重视用经济学原理解释环境法理论问题,主要是根据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原理,论证并提出应当在环境立法上注重确立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多地运用收费和税收的措施。1992年以后,围绕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国际环境法文件,研究集中于公约的机制、中国履约问题与对策,主要内容涉及环境与贸易、环境保护资金的运用与技术转让、多边履约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等问题。

研究方法

法学的所有研究方法都适于环境法学的研究,生态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则成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部分。生态学研究已经发现和解释了许多自然法则及其自然规律。掌握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规律,特别是导致其失调的临界限,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制定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将经济学方法运用于环境法学之中,一方面是确立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以指导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是利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和评价环境政策和法律,以丰富和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环境法学研究所运用的经济分析主要是环境经济学所提出的理论。从西方环境经济学研究进程看,早期研究侧重于理论,如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经济学等;近期研究则转向环境经济分析技术以及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研究和政策建议,如在环境经济规划中引入投入产出法,把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一般的环境决策问题,以及如何在现代环境管理中应用市场经济手段等。

除生态学和经济学方法外,90年代后期,哲学伦理学的方法也受到环境法学研究者的重视。21世纪初,西方环境伦理学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未来世代的权利、自然物的权利、动物的权利、自然资源与人类消费的关系、环境破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贫穷与环境、现代科学技术与环境等。其中,涉及权利、正义的环境伦理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基础。再如,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中国传统的自然哲学伦理观、科学哲学的思想和方法论的运用对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的形成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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