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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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欲,中国伦理思想中的两个重要范畴。亦称天理人欲。理是必然的规律与准则,在与欲相对时,主要指道德原则和规范;欲主要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欲望。理与欲的对立,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一书:“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意谓人为物欲所诱惑,不能节制自己的好恶之情,就是灭掉天理而穷极嗜欲。先秦时期就有纵欲、无欲和节欲等主张,当时与欲对立的观念是“道”。宋元明清时期,理与欲的关系问题成为当时伦理学讨论的中心问题。

宋明理学中的理欲之辩,形成于张载和程颢、程颐,集大成于朱熹、王守仁。张载把理欲问题同人性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天地之性是天理的体现,气质之性是人欲的表现,他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主张返天理,反对徇人欲。程颢、程颐又把理欲问题与所谓古圣贤相传的“道心”、“人心”联系起来,认为“道心”是天理、善的根源,“人心”是人欲、恶的渊薮。朱熹严辨理欲,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二者绝对对立,不可并存。他明确地指出,天理就是封建社会的仁义礼智,就是三纲五常。天理至善,人欲则恶。他要求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明代的王守仁也要求人们“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做到“其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

宋明理学家们所鼓吹的理欲之辩,是一种近乎宗教式的禁欲主义,成为封建统治者束缚人民思想的精神枷锁和强化封建礼教的工具,因而受到当时以及后来的一些进步思想家的批判。南宋的胡宏提出“天理人欲,同体而异用”,反对禁欲。陈亮认为情欲由于本性。叶適则反对以天理与人欲作为划分“圣”、“狂”的标准。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提出理寓于欲,把反对理欲之辩的斗争提到一个新水平。他说:“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于人欲以见。……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他认为把天理与人欲统一起来还是对立起来,是“圣学、异端之大界”。清代思想家戴震对宋明理学家们的存理去欲思想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批判。他认为,理源于欲,欲之中节便是理,而离欲无理;道德不过是感情欲望的适当满足,恶生于私而不是生于欲。他要求“体民之情,遂民之欲”,并揭露和控诉了理学家们存理去欲是“以理杀人”。这些思想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对中国近代资产阶级伦理思想的产生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