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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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即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一是居民(或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分别是国家领域管辖权与国籍管辖权的延伸或发展。但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不是国籍管辖权的简单的延伸,而是有所变化。因为,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按国籍、而是按户籍对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①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领域管辖权一样,奉行属地原则,凡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收入都可由该国行使征税权,从源征税。在有些国家内,又称之为有限纳税义务。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定居民身分的原则与标准均由各国国内法分别规定。居民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关于自然人的身分,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将住所和居所(见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身分的标准,国际上最常用的方法是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居住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有的国家(包括中国)规定为一年。关于法人的身分,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3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②居民税收管辖权。同国籍管辖权一样,奉行属人原则,凡征税国的居民,该国均有权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由于征税对象无国境的限制,在一些国家内,又称无限或全面纳税义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针对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也分为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的收入来源管辖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行使管辖;另一种情况是对其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管辖。对法人收入的来源管辖,国际上普遍遵循常设机构原则,即收入来源国只能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从源征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只有少数国家,如西欧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将所得归属于常设机构,必须遵行一定的原则,而不能任意划归。在国际上,一般通用两项归属原则,一是实际联系原则,另一是引力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即只能对同常设机构本身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从源征税,如常设机构本身的营业利润及其对其他企业投资、贷款的股息、利息等等。引力原则即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径自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显然,实行“引力原则”,征税面较大,这对收入来源国是有利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列入了这项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则未列入。

  中国也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并按独立企业计征,同时,实行实际联系原则。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