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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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空间(air space),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空间国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一国的领空。国家在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国际法上一项确定的规则。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曾有过不同的主张。按照罗马法,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上至天空下至地心。1900年和1911年,国际法学会两次举行会议讨论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理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空气空间有限制的国家主权论。

  理论上的这种争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结束了,各国的实践彻底否定了空气空间自由的主张,空气空间主权原则得到正式确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在巴黎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即《巴黎航空公约》。《巴黎航空公约》正式确认了空中主权原则。

  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原则。国家对在其上的空气空间享有主权,并不排斥国际航空事业的发展,国家可以在互惠和对等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相互允许对方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进入或通过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随着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空中活动已穿越空气空间,开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逐渐为各国所关注。一般认为,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主权的对象。根据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应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