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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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英语:legislative power),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权力。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立法权的权力机关通常被称为立法机关。这里的法指普通法律,不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另有规定(见宪法)。立法机关委托政府或其他机关就某一方面事项进行立法,制定行政法规、条例等,称授权立法,这一立法权称为委托立法权(见立法)。

2000年3月15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对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制定程序作了规定。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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