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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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 200A(ⅩⅪ)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性公约。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至2002年1月1日,签署国7个,批准或加入国145个。

在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着手起草与之相配套的《国际人权公约》,后来发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运用共同一套监督机制,联合国大会在接受了相关国家建议后,同意对两类权利分别制定公约。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和保障个人的下列权利: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尽最大努力逐渐实现《公约》中承认的权利,并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监督《公约》的执行。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辅佐其完成《公约》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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