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第一条 用语

  为第三○五条和本附件的目的,“国际组织”是指由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其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包括就该等事项缔结条约的权限转移给各该组织者。

  第二条 签字

  一个国际组织如果其过半数成员国为本公约签署国,即可签署本公约。一个国际组织在签署时应作出声明,指明为本公约签署国的各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规定的何种事项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以及该项权限的性质和范围。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1. 一个国际组织如果其过半数成员国交存或已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即可交存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

  2. 该国际组织交存的这种文书应载有本附件第四和第五条所规定的承诺和声明。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1. 一个国际组织所交存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载有接受本公约就该组织中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各成员国向其转移权限的事项所规定的各国权利和义务的承诺。

  2. 一个国际组织应按照本附件第五条所指的声明、情报通报或通知所具有的权限范围,成为本公约缔约一方。

  3. 这一国际组织应就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向其转移权限的事项,行使和履行按照本公约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不应行使其已转移给该组织的权限。

  4. 这一国际组织的参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导致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原应享有的代表权的增加,包括作出决定的权利在内。

  5. 这一国际组织的参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给予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该组织成员国。

  6. 遇有某一国际组织根据本公约的义务同根据成立该组织的协定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的义务发生冲突时,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应居优先。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1. 一个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包括一项声明,指明关于本公约所规定的何种事项的权限已由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转移给该组织。

  2. 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其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在该组织交存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时(以后发生的为准),应作出声明,指明关于本公约所规定的何种事项的权限已转移给该组织。

  3. 缔约国如属为本公约缔约一方的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对于本公约所规定的尚未经有关国家根据本条特别以声明、通知或通报表示已向该组织转移权限的一切事项,应假定其仍具有权限。

  4. 国际组织及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应将第1 和第2 款规定的声明所指权限分配的任何变更,包括权限的新转移,迅速通知公约保管者。

  5. 任何缔约国可要求某一国际组织及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提供情报,说明在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何者对已发生的任何特定问题具有权限。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国应于合理期间内提供这种情报。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也可主动提供这种情报。

  6. 本条所规定的声明、通知和情报通报应指明所转移权限的性质和范围。

  第六条 责任

  1. 根据本附件第五条具有权限的缔约各方对不履行义务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负责任。

  2. 任何缔约国可要求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为缔约国的成员国提供情报,说明何者对特定事项负有责任。该组织及有关成员国应提供这种情报。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这种情报或提供互相矛盾的情报者,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1. 一个国际组织在交存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第二八七条第1 款(a)、(c)或(d)项所指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2. 第十五部分比照适用于争端一方或多方是国际组织的本公约缔约各方间的任何争端。

  3. 如果一个国际组织和其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国为争端同一方,或为利害关系相同的各方,该组织应视为与成员国一样接受关于解决争端的同样程序;但成员国如根据第二八七条仅选择国际法院,该组织和有关成员国应视为已按照附件七接受仲裁,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第十七部分比照适用于一个国际组织,但对下列事项除外:

  (a) 在适用第三○八条第1款时,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应不计算在内;

  (b) ⑴ 一个国际组织,只要根据本附件第五条对修正案整个主题事项具有权限,应对第三一二至第三一五条的适用具有专属行为能力;

  ⑵ 国际组织对一项修正案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在该国际组织根据本附件第五条对修正案整个主题事项具有权限的情况下,为了适用第三一六条第1、第2和第3款的目的,应将其视为作为缔约国的每一成员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

  ⑶ 对于其他一切修正案,该国际组织的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适用第三一六条第1和第2款不应予以考虑;

  (c) ⑴ 一个国际组织的任一成员国如为缔约国,同时该国际组织继续具备本附件第一条所指的资格时,不得按照第三一七条退出本公约;

  ⑵ 一个国际组织当其成员国无一为缔约国,或当该国际组织不再具备本附件第一条所指的资格时,应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立即生效。


  >>> 上一篇 附件八 特别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 调解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七 仲裁

   附件八 特别仲裁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