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召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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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召棠(1908—1960),名希栋,繁昌县人。民国19年(1930)毕业于上海法政大学,获学士学位。民国22年(1933),获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律师证书,旋即回乡,创《繁昌导报》,任主笔。民国25年(1936)后,葛召棠相继任太和、六安、霍丘、临泉、庐江等县审判官和法院推事。民国33年(1944)间,曾任安徽省巡回审判官。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成立首都高等法院,葛召棠出任法院推事兼书记官长。民国35年(1946),国民政府国防部设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葛召棠为审判官之一。次年3月,他参与审判南京大屠杀主犯、日军中将师团长谷寿夫。嗣后,又参与对汉奸王荫泰殷汝耕梅思平丁默村以及侵华日军中将矶谷廉等案件的审判。

1949年,葛召棠携眷回芜湖定居。是年夏,参加芜湖市失业知识分子学习班学习,分配至皖南人民法院任民事审判员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葛召棠于1953年调任安徽省博物馆馆员,负责古今字画鉴定和编审工作,曾来繁昌对宋代柯冲瓷窑遗址进行实地考察。1958年,葛召棠因历史与言论问题,被合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60年病死狱中(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