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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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分英语: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Measure),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职务上的惩戒措施。它是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纪律、纯洁行政队伍的一种有效手段。行政处分是一种惩戒措施或行为,是对被处分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其内容是剥夺或限制其权益,即所谓不利行为。但这种剥夺限制权益的行为,不是剥夺限制其公民身份的权益,而是剥夺限制其公务员身份的权益,即职务上的权益。这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本质区别。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实践中,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参照适用行政处分的规范和种类。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的程序,大致有7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②调查对证;③本人申诉;④讨论决定;⑤批准备案;⑥通知本人及归案;⑦处分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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