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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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英语: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又称政府法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纵向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

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有:①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很多形成了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②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③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适用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时,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实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统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则。国家事务繁杂多变,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的性质、条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但允许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观认识错误或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作出畸重或畸轻等不合理的决定。对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通过各种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行政法制的特点表现为,在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时,一般采用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多数行政法律关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单方表示意志,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并以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的强制力保证这种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转。它与调整横向的平等、有偿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制,与以制裁严重破坏民事和行政法制为主要任务的刑事法制,在目的、任务、方法以及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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