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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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英语: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及对其不法后果进行救济而形成的、在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机关及相对人(见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结果,其范围小于行政关系。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等。

主体与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每一方当事人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及物质利益、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行为。

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了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即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和客体的消灭。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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