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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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英语: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private party in),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又称行政相对一方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他们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权力所指向的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行政主体一方采取主动,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但也有一些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相对人采取主动,如申请许可。未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这种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形成。还有一些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合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行政合同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否则,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其实行行政强制行政制裁;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参与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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