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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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英语:right of property),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除个别权利(如中国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资源的所有权)不能由权利人自由转让外,一般均无人身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和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某些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当事人实现该权利的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经济利益,但这些权利的取得还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而在行使、转让等许多方面既适用财产权的行使规则,也受身份属性的限制。这种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具的权利包括股权、继承权等。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共同保护。在刑法上规定有抢劫、盗窃、诈骗等多个侵犯财产的罪名,行政法也对财产权保护作出大量的规定,而民法对侵犯财产权的制裁方法主要采取财产责任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一章,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不具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现在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