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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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英语:neighbouring rights),专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者(艺术表演者、图书出版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依法对其传播的对象享有的与著作权相近似的权利中国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和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录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项权利。②唱片制作者对制作的唱片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项权利。③广播电视组织对首次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有权授权和禁止转播、录制以及复制录有其节目的音像制品。邻接权的保护期为20~50年不等。为个人学习、娱乐的私人使用,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或执行公务中,适当使用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都作出了例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确认了出版人、表演人、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视事业人的“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其中表演人享有对表演的主体资格示明、保护作品完整、使用、许可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人享有对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类似权利,但无保护完整权。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自保护客体完成之日起至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中国于1993年4月30日成为《唱片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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