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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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布斯,T.汉语拼音:Huobusi;英语:Hobbes, Thomas;1588-04-05~1679-12-04),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郡苇斯特波特一个牧师家庭,卒于哈德威克。14岁进牛津大学学习,1608年受聘为大贵族的家庭教师。他的名著《利维坦》,系统阐述了关于专制主义的国家学说。1655、1658年,霍布斯相继发表了《论物体》和《论人》,实现了他运用机械力学的观点和几何学的方法构造一个包括论物体、论人和论国家三部分的哲学体系的愿望。他的著作还有《论公民》、《论社会》、《对笛卡儿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霍布斯提出,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追逐私利的平等的自然权利,必然导致互相为敌,互相残杀。为了安全和共同生存,每个人必须放弃一部分权利,把它交给国家,并订立契约,用自然法约束自己。一旦人们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状态以后,就产生法律和道德。道德由自然法规定,自然法是理性的普遍规则,它规定人要自爱自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把判断道德的根本标准归之于国家法律,强调君主的绝对人格和法律的绝对权威。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封建制度的批判和否定,反映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残酷竞争状况,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剥削的强烈愿望,也表现了对封建贵族的妥协。他的伦理思想为后来英国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奠定了基础,对B.斯宾诺莎C.-A.爱尔维修等人的伦理思想产生过直接影响。 >>> 详见同义条目:T.霍布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