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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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利主义汉语拼音:ɡonɡlizhuyi;英语:utilitarianism),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利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又译功用主义。最早明确使用功利主义这一术语的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另一主要代表人物是J.边沁

  古希腊哲学快乐主义和幸福论的人生价值论,就是古代功利主义的体现。17世纪英国经验论者T.霍布斯J.洛克以及18世纪英国哲学家F.哈奇森D.休谟,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C.-A.爱尔维修P.-H.D.霍尔巴赫等人的伦理思想,都已经具有了功利论色彩。19世纪,边沁和密尔建立起系统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体系。19世纪末,英国伦理学家H.西季维克用直觉来说明功利主义原则,其理论被称为直觉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其本性就是趋乐避苦,利益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个人幸福就是个人的利益。他们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它增进幸福的趋向成比例,行为的错误与它产生的不幸趋向成比例。在功利主义看来,为了增进个人幸福和保障个人利益,需要增进他人、社会的利益和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简称最大幸福)是道德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还主张以行为的目的或效果衡量行为的价值,是一种典型的目的论或效果论。

  功利主义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学说,它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而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它也主张积极的社会改革,适应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

  20世纪,功利主义内部产生了行动功利主义准则功利主义的争论。前者主张根据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强调正确的行为是一定情况下具有最大功利的行为,它往往被称为直接的或极端的理论;后者则主张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认为规则本身在道德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严格遵守规则具有最大的社会功利。

  除伦理学领域外,功利主义对现代西方其他的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广泛影响,尤其对经济学的影响更为显著。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分析学派福利经济学都从功利主义中吸取了许多思想,并体现着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