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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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 (四) 17:59的最后版本

同姓不婚,是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

历史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国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最后,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废除。

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贯绝对不可,否则视为不伦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现代

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朝鲜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