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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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四) 19:15岭南组04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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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common law),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分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