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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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9月13日由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施行。它是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立法。土地法大纲以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基本原则,改正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缺点。它规定:

①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与此同时,废除土地改革前乡村的一切债务。

②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

③对违抗及破坏本法的罪犯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干部,应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审判。

1948年春,为了纠正贯彻土地法大纲过程中出现的左倾错误,中共中央对《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了两条重要注释:

①不是废除土地改革前的一切债务,而是只废除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的高利贷债务。

②平分土地时,不得中农本人同意,不能抽出中农多余的土地进行调剂。

同时,中共中央还发出了《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的指示》等文件,对几个重大政策原则问题,作了更妥善的规定:

①应把老区半老区的新富农与旧富农加以区别,对新富农应和富裕中农一律看待。

②不仅要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而且要保护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

③对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和干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但要采取正确的方法,避免粗暴行动。